全愛衛發〔2021〕6 號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衛會: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落實國務 院《關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》要求,進一步完善國家衛生城鎮創建標 準,簡化優化評審程序,提高創建管理精細化、規范化、科學化水平,全國愛衛 會在原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的基礎上,研究制訂了《國家衛生 城鎮評審管理辦法》《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》《國家衛生鄉鎮標準》。 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以上管理辦法和標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 《全國愛衛會關于印發國家衛生鄉鎮(縣城)標準及其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 的通知》(全愛衛發〔2010〕6 號)、《全國愛衛會關于做好下放國家衛生鄉鎮 (縣城)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》(全愛衛發〔2014〕2 號)、《全國愛 衛會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城市標準(2014 版)的通知》(全愛衛發〔2014〕3 號)、 《全國愛衛會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全愛衛發〔2015〕 4 號)同時廢止。 同時,為做好新舊管理辦法和標準銜接,新一周期國家衛生城鎮創建工作從 2022 年開始,2022 年需復審的國家衛生城市、國家衛生鄉鎮(縣城)推遲到 2023 年按照本文件精神開展。 附件:1.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 2.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 3.國家衛生鄉鎮標準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2021 年 12 月 3 日 (信息公開形式:主動公開)